11.05.2009

關於災民,組織,與社會責任的一點想法

昨天在世新社發所聽原促會秘書長金惠雯分享災區組織工作經驗,而在同時不斷地看到許多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災區復健計畫。關於災民組織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的關係,我仍然覺得很曖昧。我們在災區當然看到許多慈善團體,為了達成效果(效率),與退位的公部門之間形成許多沒有災區民眾參與的「慈善暴力」決策。

這些決策可能成為公部門用來宣導「我們救災慢,因此我們必須重建快」的政績藉口,也可能成為慈善團體為展現積極行動以及實際交託賑災工作進度以回報善心信徒期待的表現。但這些我們會看到有好幾種問題出現:

1. 以公部門以及扶助團體的需求為目標。不但掩蓋了災民可能需求的多樣性,更會出現對於災民異質聲音的歸罪與壓制。在「公共理性」場域下,被責難的是災民為何「不滿足」,為何不以大局為重?為何以受害者身份「要脅」公共資源。(由此,善款形成的公共性質與慈善性質之間的交錯,很值得探討)
2. 以組織作為對話單位,形成災難社區中災民自主公共空間的壓縮。惠雯提到,災區在這些外部資源和內部原有組織差異之間,大致都會讓重大議題的決定在社區中有各半的支持者。最明顯的就是,到底要回山上還是要遷村?到底要中繼屋還是永久屋?但這使得組織的目的被單一化,成為社區決策代言人。固然形成共識和代言是目標之一,但在過程中可能因為目標選擇的壓迫而成為被責難的對象。
3. 因為災害影響的不只是居住,還有原來在資本主義模式之外的生計將要被整合到資本主義內。於是出現慈善團體在計畫建造組合屋的時候,也同時把慈善「觀光」的角度放進去。出現了永久重建社區中,留下某些區域作為日後民宿,外來參觀活動,或者災民生計的「展演活動化」的設計想像。這些都使得原來一個能夠自主的災區,在災害之後無法擺脫被生態,生計,生活都被外包(或者更流行的說法,BOT)的狀況。

對比九二一和八八水災,兩者原有的社會背景模式不同,復原的組織法就有許多不同。九二一的災區比較多在大樓密集區,原來就有社區管理委員會,也因為是漢人社群,財產分隔以及繼承方面的問題切割的比較清楚,也比較有社會流動性。在震災地區沒有足夠房舍可以租用的情況下,建構組合屋以中繼居住,是政府主導的基本復原模式。但是八八災區中多為原住民社區,原有的社會組織以文化和親屬性質的模式為主;對應於公部門的組織並不能整合全部社區中的意見。更重要的是,原居地的破壞不只是居住上的失去,還包括生計與文化上的連帶。這些都使得九二一模式無法直接運用。而近年來流行的慈善公義團體「社會工程化」,也使整個結構與九二一時有許多不同。

昨天討論中有朋友提到組織是不是應該去「整合」災民,讓沒有足夠教育背景的災民在公共事務中「展現力量」。我覺得,這似乎是偏離了社區組織終極的意義。組織固然是要提供問題解決機制,更重要的卻是要散播以及提供不同意見成熟化的可能,擴大災民之間,以及災區與外來團體之間公共領域的空間。如果沒辦法讓災民實際參與災區重建決策(注意是「決策」,而不是「工作」而已),那麼(講得誇張一點)災民無異於災區中收容所中的「動物」;最後可能還要配合「表演」。另一個災區組織重要的意義,就是要讓資訊透明化以及普及化。如同昨天惠雯拿出八八水災募款總表,提到大概只有五分之一的款項現在是拿出來運用的。這個表格其實就展現了資訊透明化的一部份,至少讓非災區的人也知道,可能資源分配在那裡有問題,而可以進一步要求釐清。而八八水災從一開始發生到現在,資訊的透明以及流通,還有各個組織橫向的串連,一直是維繫災區沒有立刻被BOT的主要功臣。我認為至少從組織面來看,這個部分的功能有所發揮。

當然,困難的地方其實不是這些討論可以解決的。另一個朋友在討論中提到,為何災民要面對(或者抵抗)的對象,是這些慈善扶助團體,而不是政府?難道沒有正面面對退位政府的方式嗎?惠雯的回應直接反應地方政府的心態--政府需要的就是效率和成果,而不是誰「應該如何」的「正義」問題;這樣的氣氛也可能影響到組織者面對民眾的氣氛而被質疑,一直討論卻沒有告訴我們能做什麼?這種組織有什麼用?組織者在地方「腹背受敵」(惠雯如是說),我想出自這種道理。而災區民眾在政府鼓勵外出租屋之後(一方面經費如此,一方面避免長期居住營區的隱私與管理問題),在許多組織協調活動中無法要求直接參與,因此缺乏多數基礎的決策,也是目前災區組織面臨的問題。這些問題都不只是單單以「社會責任」出現的慈善或者生計促進團體可以涵蓋的。在這個過程中,社會責任這個觀念,從災民可以自己行動的角度退位,轉移到扶助團體的「代理人」社會責任觀。這部分,我覺得也是很怪異也值得再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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